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8-07浏览次数:

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1995]4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时必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院 (系、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份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所)提出,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而又无特殊情况者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出示必要的证明。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又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研究生请假,需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条》,请假三天以内者,由院(系、所)审查批准,到研究生处备案;请假七天以内者,由导师、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处审批;请假七天以上者,需由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请病假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带病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凡未销假者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每学期请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研究生外出收集资料、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系、所)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八条:研究生旷课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不能按学时计算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专业课程学习由任课教师考勤,研究生处统一汇总,请假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4者或旷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因请假超过该课程总学时1/4者,跟随下一年级参加考试,考试不作为补考处理;因旷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6者,需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考试按补考处理,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公共课学习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纪律考勤由研究生处采取不定期检查的形式进行,一学期汇总一次。凡请假次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4者,旷课次数超过检(抽)查次数的1/2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需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考试按补考处理,成绩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鼓励晚婚的精神,提倡研究生在学期间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在学研究生要求结婚者,必须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学研究生结婚没有婚假。

第十三条: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晚育,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宜生育;凡生育者必须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以上,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需要休学治疗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凡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所)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五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休学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休学超过半年,按原普通奖学金的80%发放。

第十六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求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院(系、所)提出复学审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向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其健康状况恢复正常,经所在院(系、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四、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⒈研究生的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的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⒉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系、所)提出,征得拟转入的院(系、所)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⒊转学或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五、退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院(系、所)提出,研究生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报上级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予以退学。

⒈研究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⒉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⒊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未合格者;

⒋经中期筛选,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⒌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⒍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⒎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条:退学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关于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

⒈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⒉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原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退学后应报原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⒊其他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三条:以违犯纪律有研究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处分,处分分六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勒令退学;⑹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将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⒈累计8—15学时者,通报批评;

⒉累计满15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⒊累计满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⒋累计满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⒌累计满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⒈违反宪法基本原则,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

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⒊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⒋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⒌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⒍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⒎违犯学校其他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六条:对研究生其他违纪处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犯纪律的研究生,处理时要认真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应适当,并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研究生作出记过以下处分,由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由学校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一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按学校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内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提前毕业要从严掌握,达到以下条件者,方可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⒈必须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优秀;

⒉必须修满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分;

⒊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文科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二篇以上学术论文,理科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与研究方向一致的一篇以上学术论文;

⒋提前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德体合格。

符合以上条件者,在拟毕业时间前六个月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系、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进行论文答辩。提前毕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第三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到三年,在职研究生三到四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延长学习年限。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者,应按肄业处理。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学业,或因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突出,经延长期限将会取得较大科学研究成果者,由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院(系、所)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延长一学期学习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内,学校不拨给培养经费,不发给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毕业时,必须在德智体三方面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推荐就业。

八、其他

第三十八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来源:研究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1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