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8-07浏览次数:

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均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请有关部门协助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院 (系、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6月份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院(系、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院(所)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出示必要的证明。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并在返校后及时注册。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又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是必修课,一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选修课(包括必选和自选课),可考试或考查,成绩可实行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分制。考试课以笔试为主或笔试、口试相结合,考试时间一般为120-180分钟。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的组织工作以院(所)为主。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者,除给予处分外,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不准正常重修。确有悔改表现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在论文答辩前一学期可给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专业课向院(所)研究生秘书,公共课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重修申请,批准后可安排在后续学期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1、研究生的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专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协商同意后,又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行文协商转入地省教育厅,两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并行文,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山东省教育厅严格控制研究生转学,每学期受理一次研究生转学申请。

2、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所)提出,征得拟转入的院(所)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行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转学或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二十条  我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2至3年,博士生修读年限一般为3至6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时间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修读年限。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在1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实需要休学治疗者;

2、根据考勤,1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3、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凡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所)审查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累计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发生事故或者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要求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院(所)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向院(所)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院(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患传染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在病情恢复正常三个月之后才准予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院(系、所)提出,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报上级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予以退学。

1、研究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1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行学校文件,上级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关于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原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退学后应报原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其他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4、已经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山东省教育厅进行复查复议,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星期天),将复核意见通知给学校及申诉人。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内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可给与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机会,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每年电子注册的要求对研究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山东省教育厅,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奖励参照《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科研创新资助基金实施办法》等文件实施。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的处分参照《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接受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已经由山东省教育厅备案,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公布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研究生处负责具体解释。

                                                             曲阜师范大学

                                                                2005-12-29